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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擬規定疲勞審訊算變相刑訊逼供
昨日,記者從最高法有關人士處獲悉,最高法正在制定有關非法證據排除的解釋文件,如果各項工作如期完成,該解釋有望在本月內出臺。據悉,在該解釋文件初稿中,疲勞審訊、誘供、指供、威脅被告人、威脅證人等變相刑訊逼供等行為將被視為非法證據,法院應予以排除。
 
解釋文件初稿有40個條款
 
據記者了解,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非法證據排除已經有所突破。雖然目前尚沒有公開有關統計數字,各地已陸續出現相關案例。不過,從總體來看,由于法律對變相刑訊逼供的具體行為尚未明確,法院在具體行為認定上仍有分歧。
 
記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安全部從2014年起,開始研究制定非法證據排除的解釋性文件,并于今年年中形成了40個條款的初稿。初稿完成后,最高法征求了學界、法院系統、各國家相關部門的意見,對初稿予以完善和細化。
 
被訊問人休息飲食有三重保障
 
記者從最高法有關人士處獲悉,解釋文件或將首次對變相刑訊逼供的方式予以明確。比如,在界定刑訊逼供的方式上,解釋文件將誘供、指供、欺騙、疲勞審訊、威脅本人、威脅證人、威脅被告人家人等變相刑訊逼供列入非法證據的范圍。
 
疲勞審訊是此前各界關注的問題。有的審訊人員長時間審訊嫌疑人,不讓嫌疑人睡覺,由于沒有明確規定,這種方式沒有被視為非法。
 
此次,該解釋文件有望將用這種方式取得的證據認定為非法證據,并建立一個三重保障機制,防止此類行為發生:第一個是從禁止角度對每次訊問時間設限,不能超過12個小時。第二個是從保障角度要求訊問時間每天不低于連續8小時休息時間。第三重保障是明確被訊問人在訊問過程中合理的休息、飲食等方面的權利。
 
此外,該解釋文件還首次提及用非法拘禁、超期羈押的方式搜集被告人供述是否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對于在非法證據排除過程中辯護律師的作用,該解釋還將明確死刑復核案件訊問過程中,律師的在場權問題。
 
■ 焦點
 
“禁止疲勞審訊”將是重大進步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院名譽院長樊崇義曾參與解釋文件的征求意見座談。他告訴記者,四中全會決定重點提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如何走向法律化和制度化,這對本輪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的司法改革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
 
排除非法證據要關注四問題
 
樊崇義認為,當前非法證據排除應當主要關注4個問題。
 
一是疲勞審訊問題。疲勞審訊目前是偵查機關偵辦案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之一。他告訴記者,疲勞審訊的口供是否應該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要不要把犯罪嫌疑人連續休息八小時作為一個法定的制度和規則?“這個問題需要認真解決”。
 
二是采用非法拘禁、超期羈押的辦法獲取供詞的問題。“不管符合不符合法定條件,我先把你抓起來,給你施加壓力。這種情況下用拘留、逮捕、非法拘禁、超期羈押的辦法收集的口供要不要排除?”
 
三是采用訊問的辦法來引誘、欺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樊崇義舉例稱,“你交代了明天就放你,不交代就繼續關著,這種引誘、甚至欺騙取得的口供要不要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四是采用暴力方法威脅家屬和近親屬。樊崇義說,最近他聽說,在審訊一個疑犯時,把疑犯爹媽叫來,把他老婆叫來在水泥地上坐了三天三夜,他都沒有承認。最后把他小孫子帶來了,不給吃喝,他一聽小孫子都被叫來了,不行了就開始說了。“這種威脅近親屬的辦法取得的口供,要不要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何時排除非法證據應明確
 
樊崇義表示,如果這一輪改革禁止疲勞審訊、非法拘禁、暴力損害近親屬利益威脅、引誘、欺騙和重復審訊等問題,并在執行過程中予以落實,就是很大的進步。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中國訴訟法研究會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委員陳瑞華認為,目前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非法證據排除應處于案件審理的哪個階段應予以明確。
 
陳瑞華稱,從國外的經驗看,在實體審判前,國外法院首先在庭前會議上解決非法證據排除問題,程序爭議解決后再來談實體審判。解釋文件應該對于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問題予以明確,如果程序有問題,在排除后再進入實體審判。
 
■ 律師說法
 
“應保障律師查閱錄像權”
 
近日,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施中的若干問題和完善建議”為題召開研討會。律師們普遍認為,在非法證據排除過程中,保障辯護律師對于偵查機關訊問錄音錄像的查閱權。
 
在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鄒佳明看來,排除非法證據過程中,錄音錄像實際上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我國現在的立法對錄音錄像的錄制和管理、保管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公訴機關提供錄音錄像的情況非常少見。
 
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柳波同意鄒佳明的看法。他告訴記者,從他辦理的刑事案件來看,公訴機關提供錄音錄像的案件寥寥無幾。他認為,就像解決律師的閱卷難一樣,律師的錄音錄像查閱權應該在解釋文件中予以保障,律師可以根據錄音錄像查明在訊問中是否存在非法證據。
 
【“非法證據排除”進程】
 
●2010年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出臺《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明確,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于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法院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2012年 在刑事訴訟法修改后,最高法院出臺了歷史條文最長的司法解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該司法解釋繼續明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愿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
 
●2013年 十八屆三中全會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2014年 十八屆四中全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問題的決定,再次對非法證據排除作出重要論述。決定要求,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
分享到:0  時間:2014-12-08 來源:靈核網整理(011088.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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