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法發布《關于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 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意見》要求,要確保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受到平等刑事保護。
“這是最高法首次以司法指導意見的形式對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相關問題進行規定。”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稱,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應當更加注重非公有制經濟在促進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意見》提出,要準確把握立法精神,正確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犯罪與行政違法、犯罪與民商事糾紛。
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性行為,要依法審慎對待,只要不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得以違法論處;違反有關規定,但尚不符合犯罪構成條件的,不得以犯罪論處。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如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得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意見》要求,對于確已涉嫌犯罪的,依法慎重決定是否適用強制措施以及適用強制措施的種類,是否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措施以及涉案財物的范圍,最大限度減少對涉案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要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或其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事實、證據存在疑問,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依法宣告無罪。
為推動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意見》提出,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權利與權力的關系,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要堅持“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對行政權力要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
“對于困擾包括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在內的執行難問題,要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破解。”孫軍工說。意見指出,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社會公布,及時予以相應的信用懲戒,擠壓被執行人的生存空間,迫使其自動履行;因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無法及時執結的,要采取協調、督促、提級執行等方式,努力使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及時得到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