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務院發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去年10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養老金制度實現并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以往的不繳費到如今開始按月繳納養老保險。
從公布的并軌方案來看,無論從繳費比例(個人8%、企業20%)、繳費基數的確定(繳費工資)、領取待遇的年限(繳滿15年)、計發標準等,無一不與現行的企業職工養老辦法相同。最大的亮點在于,明確了職業年金制度。同時,決定還明確公務員等之前的工作年限為視同繳費,無須補繳,在領取養老待遇時采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的原則。
發布
4000余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
一直以來,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在養老待遇方面的“雙軌制”備受爭議,前者無須繳納保費,卻能享受較高退休金;后者須按月繳費,退休金相比較低。而昨日國務院發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徹底終結了雙軌制,完成兩者的并軌。4000余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去年10月起就須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滿15年,達到退休年齡后,可按月領取養老金。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都將按此執行。
從公布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方案中可以看出,此次改革完全體現了與企業在職職工參保的一致。無論從繳費比例(個人8%、企業20%)、繳費基數的確定(繳費工資)、領取待遇的年限(繳滿15年)、計發標準等,都基本相同。
而最大的亮點是,建立了職業年金制度。方案中明確,改革后相關人員待遇不降低,而建立職業年金就是使其不降低的“武器”。根據方案,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還要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可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這意味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后,其養老金收入主體將由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兩部分構成,基本養老金計發與企業職工的計發標準無異。而職業年金部分,則補足了因改革而使待遇下降的那一部分。
企退人員基本養老金提10%
昨日,隨著養老金并軌方案的出臺,國務院同步宣布,提高多項社保待遇標準,其中包括2015年1月1日起,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再提高10%。
據了解,企退人中基本養老金已經從2005年以來連續10年進行了調整,此次再次上調10%,預計將有8000萬退休人員受益。
同時,經國務院批準,從2014年7月1日起,將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上增加15元,提高幅度為27.3%。
此外,2015年,將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財政補貼標準再次提高60元,達到人均380元。同時,提高個人繳費標準30元,達到人均120元,完善政府和個人合理分擔的籌資機制。
解讀
繳費工資如何確定?
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在上述決定中,只對繳費工資的上下限進行明確描述:本人繳費工資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于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但并沒有明確個人繳費工資到底如何確定。專家表示,還有待出臺實施細則予以明確。而北京青年報記者從新華社給出的計算繳費數額的例子看到,繳費工資是在扣除了各類補貼、津貼之后所剩的數額。而如果以此標準計算,以北京市公務員的工資結構為例,扣除生活津貼、工作津貼等之后,真正的工資就所剩無幾,所繳納的保險費用就不會太高。
而人力社保部指出,隨著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將同步進行的是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適當優化工資結構,提高基本工資占工資的比重,緩解基本工資占比過小,津貼補貼占比過大的突出矛盾。
從正式方案來看,繳費滿15年,方可領取養老金。
養老保險如何領取?
“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的原則。“老人”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員,他們原待遇維持不變,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
“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參加工作的人員,他們將來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之和。這與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一致。
最麻煩的是“中人”: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人力社保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對待“中人”要實現“逐步過渡”政策。一是在發給基本養老金的同時,要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設定10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高于老辦法的,對高出部分有所限制。基本可以保證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如何根據物價變動調整?
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這意味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調整不再與同職級人員增長工資直接掛鉤,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以及城鄉老年居民基本養老待遇調整統籌考慮,使得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原則。
重點
養老金計發原則:不再按級別 多繳多得
一直以來,一些機關和事業單位往往存在退休前突擊提升職級、職稱的情況。隨著改革推進,這種情況可能有所改變。據了解,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按照職工退休最后一個月工資一起發,并隨著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整進行調整,這是造成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待遇差距較大的一個重要原因。而改革后,將按照本人歷年繳費多少、繳費期長短來計算養老金標準。
這意味著,對于基層工作人員,即使退休前沒有被提拔,但由于他的繳費年限長,也可能比他的上司領的退休金要多。
同時,同樣年齡退休的,因為計發月數相同,所以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樣個人賬戶積累的,退休越晚,計發月數越少,即除數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即“多繳多得”、“長繳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