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被稱為“史上最長司法解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發布,確立了民事訴訟由立案審查制改為立案登記制。針對以前一些法院經常不收訴訟材料的情況,司法解釋要求對當場不能決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書面憑證。
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立案就應收下起訴材料
為解決立案難的問題,司法解釋規定,法院收到起訴書,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該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這是依法保護起訴權,建立立案登記制。”昨天,最高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在發布會上說。
四中全會決定要求施行立案登記制,四中全會《輔導百問》稱法院不立案易使當事人采用極端方式走向違法。
昨天,民事訴訟法專家、中國案例法學研究會秘書長李軒博士對南都記者表示,2012年討論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時候,法學界和律師界就提出將立案審查制改為立案登記制,但因為擔心受理案件過多,法院壓力會加大,一些敏感性、群體性案件難以處理等原因,立法機關最終沒有采納。但是立法機關將法院不受理案件應當作出“裁定”,修改為應當作出“裁定書”。這“一字之改”的原因就是因為過去僅規定作出“裁定”,有些法院將此故意曲解為口頭裁定,導致當事人無法上訴。但是很多法院仍然既不立案也不出具裁定書。
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律師宋姣對南都記者說,因為立案難,也產生了一些立案上的“潛規則”,比如有當事人在立案庭哭鬧,不立案不離開法院,甚至有的不得不信訪或找各級領導解決。宋姣分析,民訴法司法解釋改為立案登記制,某種程度上民事訴訟的立案會容易一些,但是法院仍不出具書面憑證的法律責任并不明確,現實中立案難還是難以解決。
微博、網上聊天記錄可作民事案件證據
維護法庭權威一直是這幾年立法的重點,不管是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還是正在研討中的刑法修正案(九),均有維護法庭權威的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也專門規定,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或者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處理。
南都記者發現,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是,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圣運律師事務所律師宋姣說,未經允許不能錄音錄像屬于法庭規則,根據民訴法,最高處罰是罰款、拘留,并沒有達到刑事責任的程度。
杜萬華說,未經允許錄音、錄像,法院可以暫扣器材,并責令刪除,拒不刪除的,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另外司法解釋還明確,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