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歐委會貿易總司公布立場文件,表示將確保各成員國公用事業部門在各種貿易協定中得到保護。歐盟將從三個角度保證成員國能自主管理其公用事業部門:
一是壟斷。成員國政府可以自主安排公用事業,由單一主體提供相關服務。單一服務提供者可以是公有的,即公共壟斷;或者是某私營企業獲得提供特定服務的排他性權利;國家、地區或是社區等任何層面均可實行壟斷。
二是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在公共財政支持的如醫療、社會服務、教育和供水等領域,成員國無需給予盟外企業或個人以國民待遇,也無需給這些企業或個人放開相關市場。相反,政府可以給予歐盟企業優先于盟外企業的待遇,禁止盟外企業提供相關服務或投資相關領域,或者是日后可以收回有關提供或投資特定服務的許可。
三是自主管理。任何貿易協定均將允許成員國政府自主認定公用事業部門,并自主管理。成員國政府可以自由決定如何給特定服務提供者以許可;自行設立服務提供者必須達到的質量標準;國家、地區或社會層面的政府均可照此行事。但如果成員國政府已經允許外國公司在其治下運營,則其有義務給予這些外國公司以國民待遇。
不管歐盟如何在貿易協定中處理相關服務承諾,這三項保證都將有效。部分協定中,每個成員國將明確列出可以向國外企業開放的服務領域,即“正面清單”;其他協定中,成員國將明確開放除附件所列之外的全部服務領域,即“負面清單”。歐美自貿區也必須給歐盟公用事業部門提供以上三項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