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互聯網金融
互聯網金融在2014年的時候并不是很看好,但是今年卻是格外的明亮。隨著趣分期等新一批以年輕人為中心的消費貸款場景平臺的發力,今年會有一批此類平臺的誕生,比如房屋貸款等,各種以消費為核心的垂直場景將會切入到此領域,這種互聯網金融相對原來的P2P的傳統互聯網金融來說多了一個消費的場景,另外比起阿里巴巴的互聯網金融來說,場景驅動的互聯網金融則是更加一體化整合的產品。當年阿里巴巴最早是先有交易場景,后有交易的數據,最后才開始理財。互聯網金融如今的發展是“簡單粗暴+場景和社群”,場景和社群將會徹底顛覆第一代的互聯網金融模式,同時互聯網金融也更加金融化,產品也更加社交化,結合了場景的互聯網金融會像“互聯網+”一樣,重新整合各個領域的支付消費習慣,滲透的消費領域會很豐富。
互聯網金融即基于互聯網技術的金融業務。互聯網技術不僅改善了金融業務發展的基礎環境,同時也衍生出了新的金融服務方式,引起金融生態和資
源配置方式的變化,從而也帶來一系列風險與控制的新課題。關于互聯網金融包括哪些業務板塊,理解角度不同,說法也不一樣。本文討論的互聯網金融并不是一個嚴格的學術概念,它是從商業角度描述在互聯網環境下的金融業務模式。因此它不等同于“互聯網+金融”,也不等同于金融的互聯網化,更不是指互聯網產業的金融活動,它是一種新的金融業態。
互聯網金融既然是一種金融活動,必須按金融活動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既然是金融創新活動,就離不開金融活動的本質能力。這種本質能力就是信用。金融機構的信用來源,一是資本實力,即一旦產生風險,其資本抵補能力;二是專業能力,即風險管理和控制的能力;三是客戶關系,即長期形成的客戶信任;四是產品和服務對接需求的能力。金融企業借助互聯網可以拓展這些能力,而互聯網企業要拓展金融服務,如果涉及到價值跨時空轉移和流動性變換過程中的風險責任,也必須建立起這些能力。目前互聯網企業在金融領域的涉足,多是從自身不承擔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第三方支付和不承擔風險轉移責任的信息服務平臺入手的,在建立起風險控制能力的情況下,逐步涉足承擔相應風險責任的領域。
對金融機構和業務活動的監管,應從監管活動的本質要求出發,審視和監管風險責任主體,使其承擔的風險與其風險承擔和管理能力一致。如果業務的本質是金融活動,就要遵循業務活動監管的要求。互聯網P2P借貸平臺和眾籌平臺,不能辦理資金池業務,不能集擔保、借貸責任于一身,一旦涉足實質性的金融風險責任擔當,就應遵循線下業務的監管要求。
值得研究的問題是,互聯網金融活動,在相當多的情況下對風險責任的轉移是模糊的。而且在“跨界”、“混業”隨著互聯網金融的趨勢而不可阻擋之時,金融監管本身的責任邊界也模糊了。互聯網金融導致的大量創新活動,在監管的法律規范上缺乏,用現有法律約束創新活動,必然對創新的動力有所抑制。如何抓住互聯網金融創新涌現的機遇而又有效防范風險,是監管面臨的新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