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6日,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技術研究項目在京啟動,同樣在歲末年初,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研究專業委員會、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傳統醫藥專業委員會相繼在京成立。一時間,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成為熱詞。盡管如此,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中醫科學院院長、天津中醫藥大學校長張伯禮今年仍然第三次攜有關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的議案上“兩會”。在張伯禮和一些代表、委員看來,中醫藥傳統知識的流失和邊緣化‘分分鐘都在加劇’,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體系已經到了再也拖不起的地步了。
不當占有頻發“傷不起”
“太多了,數不勝數。”在被記者要求舉一些中醫藥傳統知識被不當占有的例子時,全國政協委員、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港澳臺交流合作中心原主任王承德說:“中醫藥是祖先留給我們的寶貝,必須百倍珍視,浩如煙海的中醫藥傳統知識,像經典名方、中醫藥理論、藥物知識、藥物炮制技術、診療技藝等等,更是我國醫藥產業重要的創新來源,具有巨大的商業和經濟價值。然而,由于沒有相關的法律和規范加以保護,中醫藥傳統知識只能眼睜睜地被他人無償地坐享成果,不當占有的情況屢屢發生。”
王承德隨口舉了幾個例子:牛黃清心丸是我國的傳統中藥產品,但韓國人通過專利保護反過來搶占中國國內的牛黃清心丸劑型改進市場,并向我國專利局提交了牛黃清心丸的改進劑型口服液及微膠囊的專利申請,這意味著未經許可在中國都不能生產和銷售牛黃清心丸的微膠囊和口服液了;英法德研究人員聯合對我國傳統中藥名方當歸蘆薈丸進行研究,發現其中一種成分有抗血癌作用,并就該成分申請了專利———如果我國再生產該成分就必須經過專利權人的許可;更應引起注意的是,現在國外一些醫藥企業已在招聘我國熟悉情況的科技人員研究傳統醫藥,而且國外對我國傳統醫藥的利用已不再僅限于古籍文獻中的古方、名方,還包括了現代中醫藥的研究成果。
“發達國家憑借技術優勢、嫻熟的知識產權運用技巧,不付任何代價侵占別國的傳統知識產權已不新鮮,而中醫藥領域無疑是我國傳統知識被不當獲得和侵占最多的一個領域,其所帶來的經濟損失是巨大的!”張伯禮說。有數據顯示,目前,日本在我國擁有的中藥專利達505項,美國485項,韓國207項,德國165項。通過這種方式,發達國家利用我國的中醫藥傳統知識攫取了大量利益,僅日本津村制藥公司生產的所謂漢方藥,年銷售額就達850億日元。
保護方法空白“拖不起”
“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并不能保護中醫藥傳統知識。”張伯禮解釋,現行知識產權制度能夠促進人們利用現代科學技術研究開發中醫藥,并對產生的技術成果申請專利保護。也就是說,知識產權制度“顧尾不顧首”,只能對基于傳統知識利用而產生的新成果這一下游部分進行保護,而作為上游部分的傳統知識,即源頭,沒有保護方法。
據了解,世界各國傳統知識保護困境已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已經將保護傳統知識的問題納入議事日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設立政府間委員會,自2000年成立至今已連續召開23次會議,專門討論傳統知識保護問題。目前已初步達成共識:一是傳統知識保護的政策目標和核心原則是承認價值、促進尊重、制止不正當和不公正利用、促進公正利益分享等;二是可以在現行知識產權框架中增加披露來源和利益分享的原則。
“國際上的這種共識,符合我國的利益。但一些發達國家堅持認為沒有必要單獨設立國際條約,最好使用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來解決問題,并以要求國內首先立法為借口拖延時間。因此,保護傳統知識在國際上短時期難以取得實質性進展。”王承德說,近年來,一些發展中國家通過國內立法建立了傳統知識的專門保護制度來保護本國的傳統知識,以對抗發達國家對這些戰略資源的掠奪和盜用。
1993年,美國密西西比大學醫療中心向美國專利與商標局(USFIO)申請名為“在創傷治療中姜黃的應用”的專利,并于1995年獲批。但姜黃是印度已經使用千年的民族藥物,該國為保護傳統知識、避免授予錯誤專利權而設立專門機構———印度科學和產業研究理事會(CSIR),也整理了傳統醫藥知識文獻,CSIR據此向美USFIO請求再審,最終成功使其撤銷了該專利,保證了印度對姜黃外治功用的知識擁有權。
印度的傳統知識戰略包括基礎數據工程(防御性公開)、基礎法律工程(防御性監控、進攻性部署)和核心專利訴訟工程幾個方面,其中基礎數據工程就是建立傳統知識保護名錄數據庫,即傳統知識數字圖書館TKDL。“相比印度,我國在傳統知識保護上還相對滯后,沒有專門機構也沒有保護名錄,這與我國傳統知識保有大國的地位不相符。現階段在戰略性利用現行知識產權制度的同時,依據國際有關傳統知識談判的初步共識,結合我國現狀,探索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專門保護制度迫在眉睫。”張伯禮說。
建立專門保護制度有講究
張伯禮建議,制定“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條例”作為中醫藥傳統知識專門保護制度的核心,為實現對中醫藥傳統知識的尊重、保存、承認價值與獲益分享提供保障。“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條例”應與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銜接,整合《中藥品種保護條例》、《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等法規,形成與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及其他保護措施互為補充、協調配合的綜合法律保護體系。
張伯禮認為,要盡快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管理委員會”,作為中醫藥傳統知識的集體管理組織;通過逐步參與區域或多邊商貿及知識產權談判,積極推動中醫藥傳統知識的國際保護,將國內保護與國際保護協調起來;將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作為我國自由貿易區協定談判的重要內容,摸索經驗,可在目前與澳大利亞、新西蘭、東盟的自由貿易區協定談判中增加有關保護中國傳統醫藥產品出口和當地保護的規定,從區域談判開始摸索經驗。
“當前最為迫切的是,必須馬上構建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技術體系。”張伯禮認為這個體系應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名錄,回答“保護什么”和“如何維權”問題,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于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談判中爭取國際話語權;二是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技術規范,開展中醫藥傳統知識調研、立檔工作,同時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的中心和分中心機構,形成專業人才隊伍,為中醫藥傳統知識的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構筑起長效機制;三是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數據庫,這是國際上普遍認可的一種保護傳統知識的有效措施,是實現傳統知識保護目標最為可見的方式。
“建立專門保護制度,對中醫藥傳統知識從整體上、源頭上實施保護,在此基礎上積極充分利用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并積極推動國際條約的建立,是我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的正確道路。”張伯禮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