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而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規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保證與保險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前者為擔保關系,后者為保險關系,在適用法律上有不同。隨著社會發展,經濟活動豐富多彩,應運而生的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簡稱“車貸險”)合同更是將前兩者與消費貸款合同融于一爐。
根據車貸險業務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它:1.承保主體為財險公司;2.它以特定危險為對象,投保人不履行貸款合同的還本付息義務即產生危險;3.保險以對已經發生的損失進行賠償為目的。
二、車貸險的特征和法律性質
一般認為,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是指購車人為獲得銀行的按揭貸款,到保險公司購買這個險種,保險合同簽訂后,如果借款人不能按約還款,由保險公司向銀行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一種保險。
自1998年保險公司推出這個險種以后,伴隨著汽車消費需求的增加,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迅猛增長,成為有效保障銀行汽車消費信貸安全的重要手段,成為汽車消費市場的重要支柱之一。但近期,隨著車貸險期限過半或到期,保險公司的賠付率不斷上升,不良車貸險不斷增加,各保險公司損失慘重。車貸險問題已經成為一個嚴重影響金融秩序,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社會問題。
從2003年下半年開始,各保險公司開始停辦車貸險,車貸險被保險公司視為畏途,紅火的車貸險一度陷入低谷。同時,全國法院系統受理的汽車消費貸款及相關的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也不斷上升。由于這類案件類型復雜,涉及法律關系較多,大家在適用法律的認識上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導致各地裁決結果很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實施的嚴肅性、公正性和效率。故此,有必要對車貸險的現存問題與法律對策做一定的探討:
1、車貸險屬于履約保證保險
履約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即債權人,這里專指銀行)承諾,如果被保險人(即債務人,這里專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則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
車貸險合同的主體有三方當事人,包括保險人、被保險人、投保人。保險人是指經營車貸險的各家金融機構;被保險人是指經人民銀行批準開辦汽車消費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投保人是指與被保險人訂立《汽車消費貸款合同》或《分期付款購車合同》的個人。車貸險保險理賠針對的是投保人的債權人即銀行的損失,而不是對投保人即借款人的損失;車貸險以購車借款人的還款信譽保證為前提,顯然,車貸險屬于履約保證保險的一種。
2、車貸險是一種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以及同財產有關的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車貸險具有財產保險的性質,首先它不具有人身性,換句話說,車貸險并不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其次財產保險以賠償被保險標的的損失為直接目的,嚴格貫徹損害填補原則。無損失即無保險,保險事故所導致的損失,必須在經濟上能夠計算價值,否則,保險的補償將無法實現。在車貸險合同中,發生保險事故所產生的損失,就是借款人不按照履行還款義務所導致的損失。車貸險是補償性保險,且只有借款人不履行約定或法定義務給銀行財產造成實際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經濟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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