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1986年4月(yue)12日(ri)第(di)(di)(di)六(liu)屆(jie)全國(guo)人民代(dai)表大(da)會第(di)(di)(di)四次(ci)(ci)會議通過根(gen)據2000年10月(yue)31日(ri)第(di)(di)(di)九屆(jie)全國(guo)人民代(dai)表大(da)會常務(wu)委員會第(di)(di)(di)十八次(ci)(ci)會議《關于修(xiu)改〈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guo)外資(zi)企業(ye)法〉的決定》修(xiu)正(zheng))
第一(yi)條 為(wei)了擴大(da)對外(wai)經(jing)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中國(guo)(guo)(guo)國(guo)(guo)(guo)民經(jing)濟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guo)(guo)(guo)允許外(wai)國(guo)(guo)(guo)的企(qi)業和其(qi)他(ta)經(jing)濟組織或者(zhe)個人(以下簡稱外(wai)國(guo)(guo)(guo)投(tou)資者(zhe))在中國(guo)(guo)(guo)境(jing)內舉辦外(wai)資企(qi)業,保護外(wai)資企(qi)業的合法權(quan)益。
第二條 本(ben)法所稱的(de)外(wai)資(zi)企(qi)業是(shi)指(zhi)依照中國(guo)有(you)關法律在(zai)中國(guo)境(jing)內設立的(de)全部資(zi)本(ben)由外(wai)國(guo)投資(zi)者投資(zi)的(de)企(qi)業,不包(bao)括外(wai)國(guo)的(de)企(qi)業和其(qi)他經濟組織在(zai)中國(guo)境(jing)內的(de)分支機(ji)構。
第三條(tiao) 設立外資(zi)企業,必須有利于中(zhong)國(guo)國(guo)民經濟的發展。國(guo)家(jia)鼓勵(li)舉辦(ban)產品出口或者技術(shu)先(xian)進(jin)的外資(zi)企業。
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wai)資企業(ye)的(de)行業(ye)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條(tiao) 外(wai)國投(tou)資(zi)者在中(zhong)國境內的投(tou)資(zi)、獲得的利潤和(he)其他合法(fa)權益,受中(zhong)國法(fa)律保護。
外資企業必須(xu)遵守中國(guo)的(de)法律、法規,不(bu)得(de)損(sun)害中國(guo)的(de)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tiao) 國(guo)(guo)家對(dui)外(wai)(wai)資企業(ye)不(bu)實行(xing)國(guo)(guo)有化和征收(shou);在特殊情況(kuang)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xu)要,對(dui)外(wai)(wai)資企業(ye)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xing)征收(shou),并(bing)給予相應(ying)的補(bu)償。
第六條 設立外資企業(ye)的申(shen)請(qing)(qing),由國(guo)務院(yuan)對(dui)外經濟貿易主管部(bu)門(men)或者(zhe)(zhe)國(guo)務院(yuan)授權的機(ji)(ji)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ji)(ji)關應當在接到申(shen)請(qing)(qing)之日(ri)起九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zhe)(zhe)不批準。
第七條 設立外(wai)(wai)資(zi)(zi)企(qi)業(ye)的申請經(jing)批準后(hou),外(wai)(wai)國投(tou)資(zi)(zi)者應當在接到(dao)批準證(zheng)書之(zhi)日起(qi)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zheng)管(guan)理(li)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ying)(ying)業(ye)執照。外(wai)(wai)資(zi)(zi)企(qi)業(ye)的營(ying)(ying)業(ye)執照簽發(fa)日期,為該企(qi)業(ye)成立日期。
第八條(tiao) 外資企(qi)業符(fu)合中國法(fa)律關于法(fa)人(ren)條(tiao)件(jian)的(de)規(gui)定的(de),依法(fa)取(qu)得中國法(fa)人(ren)資格。
第九條 外資企(qi)業應當在審查批準機關(guan)核準的(de)期限內在中國境內投(tou)(tou)資;逾(yu)期不(bu)投(tou)(tou)資的(de),工商(shang)行(xing)政管理機關(guan)有權吊(diao)銷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外資(zi)企(qi)業的投資(zi)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條 外資企業分立(li)、合并或者(zhe)其他重要事項(xiang)變(bian)更(geng),應當報審查批(pi)準機(ji)關(guan)批(pi)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ji)關(guan)辦理變(bian)更(geng)登記手續。
第十(shi)一(yi)條 外資(zi)企(qi)業依照經批(pi)準的章(zhang)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干涉。
第十二條(tiao) 外資企業雇(gu)(gu)用中國(guo)職工應當(dang)依法簽訂合(he)(he)同,并在(zai)合(he)(he)同中訂明雇(gu)(gu)用、解雇(gu)(gu)、報酬(chou)、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shi)項。
第(di)十三條 外資企業(ye)的(de)職工(gong)依法建立工(gong)會組織,開(kai)展工(gong)會活動,維護(hu)職工(gong)的(de)合法權益。
外資企業應(ying)當為本企業工會提(ti)供必要的活動(dong)條(tiao)件。
第十四(si)條 外資企業(ye)必須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ji)帳簿,進行獨立核算,按照(zhao)規定報(bao)送會計(ji)報(bao)表,并(bing)接(jie)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外資企業拒絕在中國(guo)境內(nei)設置會計(ji)帳簿的(de),財政稅務機(ji)關可(ke)以處以罰款(kuan),工商行(xing)政管理機(ji)關可(ke)以責令停止營(ying)業或者(zhe)吊銷營(ying)業執照。
第(di)十(shi)五條 外資(zi)企業在批準(zhun)的經營(ying)范圍內所需的原(yuan)材料(liao)、燃料(liao)等物資(zi),按(an)照公平(ping)、合理的原(yuan)則,可以在國內市場(chang)(chang)或者在國際市場(chang)(chang)購(gou)買。
第十(shi)六條(tiao) 外資企業的各(ge)項保險(xian)應(ying)當(dang)向(xiang)中國(guo)境內的保險(xian)公司投保。
第(di)十七條(tiao) 外(wai)資企業依照國家有(you)關(guan)稅(shui)收的規定納稅(shui)并(bing)可以享受減稅(shui)、免稅(shui)的優惠(hui)待(dai)遇。
外資(zi)企業將繳納所得稅(shui)后的(de)利(li)潤在(zai)中(zhong)國(guo)境內再投(tou)資(zi)的(de),可以依照(zhao)國(guo)家規定申(shen)請退還再投(tou)資(zi)部(bu)分已繳納的(de)部(bu)分所得稅(shui)稅(shui)款(kuan)。
第十八條(tiao) 外(wai)資企(qi)業(ye)的外(wai)匯事(shi)宜,依照(zhao)國家(jia)外(wai)匯管(guan)理規定辦理。
外資企業應當在中國銀行(xing)(xing)或者國家外匯管理機關(guan)指定的銀行(xing)(xing)開戶(hu)。
第十九條(tiao) 外國投資(zi)者從外資(zi)企業(ye)獲得的合法利(li)潤、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hou)的資(zi)金,可(ke)以匯(hui)往國外。
外資(zi)企業的(de)外籍職(zhi)工的(de)工資(zi)收(shou)入(ru)和(he)其他正當收(shou)入(ru),依(yi)法繳納個人(ren)所(suo)得(de)稅后(hou),可(ke)以匯往國外。
第二十(shi)條外(wai)資(zi)企業(ye)的(de)經營(ying)期(qi)(qi)限由外(wai)國投資(zi)者(zhe)申報,由審查批(pi)(pi)準(zhun)機關(guan)批(pi)(pi)準(zhun)。期(qi)(qi)滿需(xu)要延長的(de),應當在期(qi)(qi)滿一百八十(shi)天以(yi)前(qian)向審查批(pi)(pi)準(zhun)機關(guan)提出申請(qing)。審查批(pi)(pi)準(zhun)機關(guan)應當在接到申請(qing)之(zhi)日(ri)起(qi)三(san)十(shi)天內(nei)決(jue)定批(pi)(pi)準(zhun)或者(zhe)不批(pi)(pi)準(zhun)。
第二(er)十一條外資企業(ye)終止,應當及時公告(gao),按照法(fa)定程序進行清算。
在清算完(wan)結前,除為了執行清算外(wai),外(wai)國投(tou)資者(zhe)對企業財(cai)產不(bu)得處理。
第二十二條外(wai)資(zi)企業(ye)終止,應當向(xiang)工商行政(zheng)管理(li)機(ji)關辦理(li)注銷(xiao)登記(ji)手續,繳(jiao)銷(xiao)營(ying)業(ye)執照。
第二十三條國(guo)務院(yuan)對外經濟(ji)貿易主管部門(men)根(gen)據本法制定(ding)實施細則,報國(guo)務院(yuan)批準后施行。
第二十四條本法自公布之日(ri)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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