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行:境外長期投資者進入銀行間債市,不設持有期限和最低持有量要求。
為加快建設更加開放透明、具有廣度和深度的債券市場,以更好地發揮市場資源配置的功能,最近央行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外央行、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市場有關事宜的通知》,將相關申請程序簡化為備案制,取消了對上述機構的額度限制,將其投資范圍從現券擴展至債券回購、債券借貸、債券遠期、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等交易,并允許其自主選擇人民銀行或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人為其代理交易和結算。近日,央行有關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問題回答了《證券日報》記者提問。
7月14日,央行正式發布該《通知》,且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通知》指出,境外機構投資者進入銀行間市場采用備案制,并可自主決定投資規模。
對于個別國家的外匯儲備由財政部負責管理,是否可參照《通知》要求入市的問題,這位負責人給予了肯定回答,并強調央行和其他官方儲備管理機構均可入市。
央行有關負責人稱,為維護債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央行鼓勵境外機構投資者基于資產保值增值的需要進行長期投資。這與境外央行類機構基于流動性管理需要,開展一些短線的投資和頭寸調整并不矛盾。對于境外機構投資者其他的投資需求,《通知》并沒有禁止。從國際經驗看,央行和貨幣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基本上都是各國金融市場的長期投資者,也符合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對長期投資者的定義,對此類投資者沒有持有期限和最低持有量的要求。
“長期以來,央行一直鼓勵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到境內銀行間市場投資。”這位負責人表示,《通知》中提到的“對等性原則”并不意味著央行對境外央行類機構投資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預設條件。從國際經驗看,央行、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在各國金融市場進行投資也都符合對等性原則和宏觀審慎管理的要求,歡迎各國央行、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投資中國的債券市場。
《通知》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雙方對等性原則和宏觀審慎管理要求對相關境外機構投資者的交易行為進行管理”。
央(yang)行有關負責人表示,相關境(jing)外(wai)機構投(tou)資(zi)者應填寫《通知》所(suo)附(fu)的《中國(guo)銀行間市場投(tou)資(zi)備案表》,通過原件郵(you)寄或銀行間市場結(jie)算(suan)代理人代理遞交等方式,提(ti)交至央(yang)行辦(ban)公(gong)廳。央(yang)行將在10個工作日(ri)內以電子(zi)郵(you)件的形(xing)式與申(shen)請人及其結(jie)算(suan)代理人確認。備案完成后,相關境(jing)外(wai)機構投(tou)資(zi)者的結(jie)算(suan)代理人即可按規定辦(ban)理結(jie)算(suan)代理協議備案、開戶和(he)聯網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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