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央行公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對信用卡透支利率實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的0.7倍;以及取消信用卡滯納金,并規定發卡機構向持卡人提供超過授信額度用卡服務的,不得收取超限費。發卡機構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取現手續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用,不得計收利息。
不過,央行仍給銀行機構留出了自主權空間。
比如,就信用透支利率,根據《通知》,發卡機構要自主確定信用卡透支的計結息方式,以及對信用卡溢繳款是否計付利息及其利率標準。而取消滯納金后,發卡機構還要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相關律師處了解到,持卡人透支的成本會不會大幅減小,取決于銀行如何約定違約金。一般而言,在法院判決時,會衡量違約金和實際損失的比例。而滯納金的規定一般以日息計,累計量很可能較大。
其實,對于信用卡滯納金收取是否合理,法律界已有眾多探討。
今年2月,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曾報道成都一份備受矚目的判決書。該份編號為“(2015)高新民初字第6730號”的判決書,一是引用了憲法條文,論證銀行信用卡業務也應受利率上限限制,二是否決了銀行收取被告(持卡人)的信用卡滯納金訴求,引起社會各界關注。
銀行收取滯納金的依據,來自1999年央行發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
另據《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貸記卡透支按月記收復利,準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
上述規定下,信用卡透支的違約成本有多高?可以來算一筆賬。
假設,本期賬單實為10000元,最低還款額,按10%計算,為1000元。如果持卡人分文未還,則按1000元的5%收取滯納金,第一個月按月收取滯納金50元。
另外,滯納金收取的前提“本金”,是“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加上透支利息(日利率萬分之五)。即,進入下一個月后,上個月的滯納金、利息會累計計入本金,該本金再產生每個月5%的滯納金并且產生每日萬分之五的利息;依此循環往復。
也就是說,一個月后,即第二個月開始,本金就變成了1065(1000+50+1000×0.05%×30)元,應還款項累計為1134.225(1065+1065×5%+1065×0.05%×30)元。可見,如果收取信用卡滯納金,應還款項累計速度較快。
上述判決書中顯示,單滯納金,每年利息將可能高達60%。不到半年,應還利息已經達到年利率90%。更多最新數據分析、市場分析報告、市場調研、行業分析,請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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