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集團持有的資產在不與上市公司產生同業競爭的前提下,與上市公司業務進行合理分割,城投集團仍可承擔必要的為市政建設融資的義務。同時,集團公司也要經營與上市平臺相關的業務,不斷培植,待成熟后以合適的方式注入上市公司。
(一)組建原則
引導與城市建設相關,能產生足夠收益和利潤的資產進入上市公司。以上市為目的,組合與城市建設有關的資源。統籌安排擬上市資產和非上市資產之間的關系,協調分配各部門之間的利益。站在整個城市建設的高度,打破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利益分割格局。
(二)城市投資上市平臺主營業務的安排
由于城市建設產生的資產多為非收益性資產,所以要合理組合收益主體,組建擬上市公司。主要業務包括:城市建筑業、房地產業、路橋工程建設、房屋經營租賃、城市空間廣告資源和停車收費等。
(三)城市建設上市平臺的組織架構
由城市投資集團持股作為母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城投集團持有的資產在不與上市公司產生同業競爭的前提下,與上市公司業務進行合理分割,城投集團仍可承擔必要的為市政建設融資的義務。同時,集團公司也要經營與上市平臺相關的業務,不斷培植,待成熟后以合適的方式注入上市公司。
(四)城投集團減持上市公司股份
城投集團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可根據城市建設的需要選擇合適的時機在相關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減持。減持獲得的資金,可以作為集團公司籌資建設項目的還款來源,也可作為其他新建項目的資金投入,還可以作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一部分,劃歸財政,在全市范圍內統一使用。
(五)城市建設上市平臺上市方式的選擇
由于近期中央政府相繼出臺一系列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政策,房地產企業直接IPO上市存在政策限制,城市建設投資上市平臺可以考慮采用借殼上市公司的方式達到上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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