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警惕快遞公司片面引用法律
2012年2月8日,一長春市民將3300元網購的電腦,交給圓通快遞員快遞給外地的妹妹。 但3月9日,“圓通”一負責人才和他聯系,稱電腦已丟失,給予1000元賠償。
點評:《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保價的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 以及第五十九條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二款關于郵件的損失賠償的規定,適用于快件的損失賠償。”同樣在第四十七條規定中,也明確提出:“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顯然,快遞企業如果要引用該條款的賠償額度,就應該證明快遞貨物丟失并非因為自身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而絕大多數快遞企業在援引此條文逃避責任時并未先做到這一點。
案例 銷售假冒商品賠償加倍
2012年11月,一廣州市民在長春光復路某參茸商店購買了4.6萬元的雪蛤膏和蟲草。回到廣州到某權威部門鑒定為假貨,但沒有質量報告書,要求退貨。
點評:本案是典型的銷售假冒商品的行為,依據“消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