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時期,山東省應大力發展低碳高新技術產業、新能源產業和以服務業為特征的第三產業。
改革開放以來,山東省的經濟發展速度維持了較高水平。2011年山東省實現生產總值(GDP)45361.85億元,在全國占據的比重由1978年的3.3%上升到9.6%,人均GDP由316元上升至2011年的47335元,明顯高于全國平均水平。2012年,在外部環境錯綜復雜、國內經濟下行的不利形勢下,上半年山東省生產總值達到24118.1億元,同比增長9.7%,超過全國平均水平1.9個百分點,顯示出乎穩增長的良好態勢。
現階段為了更好更快地進行山東省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推進產業層次的優化與升級,山東省可以從以下幾條路徑著手。
(一)限制高碳強度產業的增長,逐步減少其在山東省經濟總量中的份額
首先,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加速淘汰電力、造紙、鋼鐵等行業的落后生產能力。山東省現有的工業內部結構中,高能耗高污染的工業類型目前占支柱地位,應充分利用當前全球金融危機背景下市場需求減緩的有利時機,加大對水泥、熱電、鋼鐵、煤炭等落后產能的淘汰和改造力度。其次,加大審批力度,對新上項目審核進行嚴格把關。省內新上的工業項目以及新購置的工藝裝備、能耗水平必須達到國際上的先進水平,以此從源頭上控制高耗能項目的實施,強化工業有效投入,優化工業的投資結構,遏制高耗能產業盲目發展。再次,加快傳統產業的低碳化。比如在建筑業中,大力提倡新型墻材和建筑新技術的應用,構建適合省內各地區發展的建筑節能技術體系。另外,積極推進運用高技術改造紡織、建材、化工、機械、冶金等傳統產業,優化產業結構,提升產業層次。最后,抓好產業的集中、轉移和培育,堅持產業空間布局的優化,促進產業協調發展。將排放量較高的產業進行適度集中,以產業集聚區的形式提高產業集聚度,并利用循環經濟的方式對這些產業加以改造,也可以將高排放產業的高排放環境轉移到減排目標較輕的地區。
(二)培育和壯大低碳產業,逐步提高其在山東省經濟總量中的比重
“十二五”時期,山東省應大力發展低碳高新技術產業、新能源產業和以服務業為特征的第三產業。在高新技術產業方面,應積極推動信息技術、新型材料和高端裝備制造等產業的規模發展,堅持信息化帶動工業化,優先發展電子信息制造業,加大結構調整和技術創新力度,大力促進電子產品制造、軟件、信息網絡等產業的快速發展;新能源產業方面,圍繞太陽能光熱、光伏兩大產業,延伸產業鏈,加快建設沿海、內陸兩大風能產業帶,同時,加快新能源汽車等潛力較大的產業快速發展,有序發展低速電動車,積極發展節能環保汽車與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著力培植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企業集團和產業集聚區,形成山東省新的增長極;服務業方面,現代服務業是低能耗、無污染、高附加值的新興產業。結合山東省的區位、資源及勞動力優勢,應重點發展現代物流、文化傳媒、服務外包等高附加值的現代服務業,以及旅游、文化、傳媒、信息等市場潛力大、能源消耗低的新興服務業。現階段最為切實可行的第三產業有旅游業和物流業。山東省悠久的歷史文化和優越的地理位置使山東省內擁有著豐富的旅游資源,大力發展旅游業,既可以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也可以通過開發旅游產業,提高地區的綠化水平,進而降低城市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另外,山東省所處的區域位置、發達的交通運輸線路和覆蓋全省的郵電通信網絡,為物流業發展提供了很好的便利條件,并且與其他產業相比,物流業的能源消耗量較低,因此,發展物流業也可以作為山東省發展低碳經濟的一個重要方向。
(三)完善法律制度,建設低碳產業發展的法律體系
我國在有關低碳經濟的開發利用領域已經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環境保護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煤炭法》等等,這些法律的出臺和實施顯著促進了我國節能減排、提高能源利用率以及開發新能源等工作的開展。但這些法律均不是針對碳排放問題的專門立法,并且由于現有相關規定較為粗略,可操作性不強,保護環境的效果大幅度較低。同時,我國迄今依然缺乏低碳產業發展的促進措施和立法保護,具體的獎勵措施和規程更是少見,因此完善我國低碳發展的相關法律刻不容緩。當前,山東省內的立法情況更是較為薄弱,頒布的一些地方性法律文件缺乏對低碳經濟發展趨勢的把握。在現有法律環境下,山東省應當重視法律的導向和保障作用,為本省低碳經濟的全面開展提供相應的立法制度保障。具體的實施途徑主要包括:第一,盡快出臺山東省低碳相關法規,完善相關法律的地方配套法規,并詳細規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和流程;第二,制定山東省低碳產業目錄和退出機制,建立山東省低碳產品的開發與相關制度;第三,強化政府責任,以立法的形式在財政、稅收、金融等多個方面為低碳企業提供優惠措施;第四,建立綠色采購制度引導企業的綠色生產,建立企業的節能監督制度與定期匯報制度,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