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各人身保險公司應定期對單證印鑒、可疑人員、可疑業務線索以及相關內控制度開展排查。各公司應當根據具體業務及公司內部管控情況,明確風險排查的具體標準及抽查比例,細化排查業務流程及各項指標。排查方法可以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對單證印鑒進行排查。各人身保險公司應定期對重要單證進行清理核銷。存在以下情況的,應對單證、印鑒及相關接觸人員的經辦業務進行排查:
1.存在長期未核銷單證或單證去向不明的情況,應對未核銷及去向不明單證進行排查;對單證遺失較多的團隊、個人和代理機構進行重點排查;
2.存在遺失印鑒情況的,應對相關部門、機構及有關人員經辦業務資金去向進行調查;
3.分支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刻制印章或者偽造、變造印章的,應對印章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排查;
4.有線索表明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銷售從業人員私刻印章,變造、偽造保險公司單證的,對其經辦業務進行排查。
(二)對可疑人員線索進行排查。存在以下情況的,應對有關人員領用的單證進行排查,對其接觸的業務進行復查,對有關客戶進行回訪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進行排查:
1.銷售從業人員展業活動較為頻繁,但業績靠少量保單長期維持相對均衡水平,或業績較高但保單繼續率指標較差;
2.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銷售從業人員及續期收費人員涉及地下賭博、傳銷組織、非法集資、民間借貸、洗錢等活動;
3.銷售從業人員與客戶存在經濟債務糾紛;
4.基層保險機構的工作人員僅有1-2人且長期無調整;
5.保險機構銷售從業人員被客戶或其他銷售人員、公司內勤投訴次數較多;
6.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銷售從業人員及續期收費人員經常代替客戶辦理變更交費賬戶等客戶重要信息,代辦金額較大的退保、理賠、給付業務,或者使用銀行卡為客戶刷卡交費的。
(三)對可疑業務線索進行排查。存在以下情況的,應通過客戶回訪或其他有效方式對有關人員經辦業務進行排查:
1.不同投保人保費來源于同一交費賬戶;
2.多批次不同投保人的保單退保、理賠等資金支付對象為同一賬戶;
3.退保、理賠、給付、分紅等資金支付給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外的人;
4.存在大面積猶豫期內撤單情況;
5.同一客戶投保單、投保提示書、保險合同送達回執等業務檔案上簽名筆跡明顯不同;
6.投訴、咨詢及失效保單回訪中發現客戶稱已交費且能夠提供交費記錄,但業務系統無記錄;
7.對大額退保、賠款、給付業務抽取一定比例客戶進行回訪;
8.對未實現收付費全額轉賬的保單抽取一定比例客戶進行回訪;
9.對投保人年齡較大且交費期限較長的保單抽取一定比例客戶進行回訪;
10.客戶信息不真實的,對該銷售從業人員或代理機構經辦的業務進行抽查回訪。
11.發生大額保單質押貸款的,抽取一定比例客戶進行回訪。
(四)對滿期給付及退保風險進行排查。排查要求、排查方法及排查結果報送另行規定。
(五)對重點內控風險點進行排查。對內控管理流程進行梳理,對可能引發公司發生重大風險的業務環節及操作流程進行排查整改:
1.保險公司內部工作人員兼任多個不相容崗位;
2.保險公司外勤人員兼任收付費、單證管理、外勤人力資源管理等崗位;
3.系統操作權限的設置和崗位牽制存在問題,如:一人持有多個不相容崗位的系統用戶名,不同崗位系統密碼未妥善保存,對具有較高系統操作權限的人員缺少監督,存在越權或未經授權使用他人權限處理業務情形;
4.銷售人員或者工作人員私自留存客戶身份證、保險合同復印件等資料;
5.可在業務系統外打印收付費環節憑證并可在系統中事后補錄;
6.業務財務系統約定的保費收入來源及理賠給付去向賬戶名稱可以為非客戶本人;
7.對內或對外使用的產品宣傳資料、各類培訓資料存在違規、失實或易造成重大誤解內容;
8.未建立產品宣傳資料、各類培訓資料的審核及管理機制,或已建立但與監管規定不相符或未嚴格執行;
9.未建立產品說明會的審批、管理及巡查/暗訪制度,或已建立但與監管規定不相符或未嚴格執行;
10.公司業務系統不具備客戶信息真實性自動提示、校驗功能;
11.未建立一年期以上個人新單業務100%回訪的有效機制,或雖已建立但并未嚴格實施。
第八條 人身保險公司開展風險排查工作后,應針對具體的風險項目提出相應整改措施、整改時限,并落實到具體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其中,對于排查發現的重大風險隱患應在排查發現之時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防止風險的擴散和蔓延;對于因內控缺陷導致的風險問題,應當通過強化制度建設、加強風險管理指標考核、優化管控流程、完善信息系統等措施加以解決。
第九條 各人身保險公司應指定專門的部門負責跟蹤檢查整改落實情況,評估整改效果。對實際效果不佳的整改措施應及時調整修正,確保風險消除或可控。
第十條 對于排查發現重大案件及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各人身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人身保險公司銷售誤導責任追究指導意見》以及公司內部責任追究制度,對有關機構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各人身保險公司風險排查應當采取常規排查與應急排查方式結合進行。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常規排查周期,各人身保險公司應于7月31日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上一排查周期的常規風險排查報告。對滿期給付及退保風險排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發生重大案件或發現重大風險線索時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并開展應急風險排查工作,并于排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監管部門報送應急風險排查報告。各人身保險總公司向保監會報告,各人身保險公司分公司向當地保監局報告。
年度常規風險排查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公司全面風險排查的組織實施、排查范圍、排查內容、排查出的主要風險點、采取的處置措施、后續整改情況、責任追究等,并附排查工作表(見附表)。
第十二條 各人身保險公司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排查、未及時上報排查報告、后續整改不力、責任追究不到位,以及排查工作存在重大疏漏或過失,風險排查之后仍然發生重大案件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或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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