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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人身保險公司風險排查管理規定》的通知

保監發〔2013〕48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防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風險,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我會制定了《人身保險公司風險排查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并就2013年風險排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對公司經營管理風險進行全面排查。各總公司應當做好風險排查的組織工作,在總、分兩級機構成立風險排查工作責任部門,確保排查工作不走過場,不流于形式。

   二、2013年度風險排查報告(含附表)應于9月30日前上報。其中,總公司向保監會報告,分公司向保監局報告。各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正式文件,并同時通過保監會電子文件傳輸系統報送信息模塊,將文件電子版報送至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自2014年起,上述材料應統一于每年7月31日前報送。

   三、我會將對各人身保險公司的風險排查工作情況進行跟蹤指導,對排查情況和排查結果進行抽查。對風險排查工作組織不力、排查不認真、整改不到位的公司,我會將采取行業通報、監管談話、開展專項現場檢查等方式依法嚴肅處理。

附件:風險排查工作表


  

                                            中國保監會
                                            2013年6月19日

 

  人身保險公司風險排查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建立風險排查長效工作機制,防范人身保險業經營風險,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身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的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風險排查,是指對人身保險公司經營過程中可能導致公司發生司法案件、群體性事件以及其他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等系統性風險的業務環節、操作流程、內控管理等進行排查的活動。

  第四條 人身保險公司風險排查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系統性原則。制定全面系統的風險排查制度,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風險排查工作。

   (二)全面性原則。風險排查應覆蓋公司各項業務環節、各個業務領域,各層級分支機構,并對每一類風險及可能引發風險的可疑業務、可疑人員、重點內控風險點進行嚴格細致排查,確保排查工作全面有效。

   (三)及時處置原則。對于排查發現的各類重大風險,應當立即采取預防和處置措施,防止風險擴散蔓延。

   (四)持續優化原則。風險排查內容和排查方法應結合公司經營情況和外部經營管理環境的變化不斷調整優化,確保及時發現各類潛在風險隱患,促進公司穩健經營。

   第五條 人身保險公司的風險排查工作由總公司牽頭組織實施。人身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在總、分兩級成立風險排查工作小組,明確風險排查的組織機構、參與部門、責任人員及各層級機構的相關責任。各公司應制定符合本公司實際、切實有效的風險排查制度,明確排查內容、排查標準,排查方法以及具體工作流程。風險排查過程中要留存工作底稿和有關數據資料,確保排查工作過程可重現、可復查。

  第六條 人身保險公司的風險排查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保險資金案件風險。梳理各類案件線索并對較明確的案件線索組織排查,特別是要排查保險機構內部工作人員或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挪用、侵占客戶資金及詐騙保險金的案件線索。

  1.挪用客戶保費;

  2.利用偽造、變造保險單證或私刻印章等手段進行保險詐騙;

  3.利用虛假或重要空白單證進行保險資金“體外循環”;

  4.私自將客戶保單退保獲取退保金;

  5.偽造客戶簽名、印鑒將客戶保單質押貸款套取資金;

  6.侵占、挪用或非法占有客戶理賠、退保、給付資金,冒領生存金;

  7.挪用、非法占有公司營運資金;

  8.以保險公司名義或辦理保險業務名義進行非法集資、民間借貸等活動;

  9.投保人利用保險進行洗錢,或保險機構員工、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協助他人利用保險進行洗錢。

   (二)財務管理風險。重點排查人身保險公司因財務管理問題可能導致發生司法案件、引致群體性事件或其他損害保險消費者權益的風險隱患。

   1.未嚴格執行收付費管理制度,現金收費、大額轉賬未采取有效手段對客戶身份及交費賬戶進行識別;

  2.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或公司員工代客戶開立、保管收付費存折或銀行卡;

  3.基層機構和業務人員私設“小金庫”;

  4.直銷業務虛掛中介業務套取傭金及手續費;

  5.管理人員侵占傭金及手續費;

  6.編造假賠案、假業務套取公司資金、費用;

  7.虛列業務及管理費套取費用;

  8.虛列銷售人員人數或績效、獎金等套取費用。

   (三)業務管理風險。重點排查人身保險公司銷售活動中因銷售行為不規范可能導致發生司法案件、引致群體性事件或其他損害保險消費者權益的風險隱患,特別要排查因銷售誤導、滿期收益顯著低于客戶預期等原因,可能引發公司及代理機構營業場所內突發出現投保人集中退保或要求給予滿期給付金之外的額外補償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的風險。

  1.私自將客戶保單轉保為其他險種;

  2.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及保險代理機構不具備銷售資格;

   3.銷售過程中存在夸大保險責任或保險產品收益,對保險產品的不確定利益承諾保證收益,將保險產品當做儲蓄存款、理財產品銷售,隱瞞除外責任、猶豫期客戶權利、退保損失以及萬能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費用扣除情況等保險條款重要事項等銷售誤導行為;

   4.培訓課件以及對外宣傳資料存在不實、夸大等誤導性表述,對銷售從業人員的崗前培訓不符合監管要求;

   5.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或代理機構擅自設計、修改、印制宣傳資料,擅自使用含有誤導內容的宣傳資料及產品信息;

  6.未對合同期限超過一年的個人新單業務進行100%回訪;

   7.回訪品質控制不到位,回訪過程未對投保人進行身份識別,或因回訪語速過快、對多個問題合并提問及回避客戶提問等導致回訪失真;

  8.客戶投訴及回訪問題件未及時妥善處理完畢。

  (四)內控管理缺陷。重點排查人身保險公司在內控管理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及風險隱患。

  1.不相容崗位未實施人員分離;

  2.業務財務系統未實現全封閉運行,未對補錄、修改等特殊性操作建立有效的內部管控制度;

  3.重要單證未進入單證系統管理,或者未實現系統實時管理,對重要單證未定期盤點、定期核銷;

  4.保單未全部實現系統聯網出單,或者單證系統未與業務系統、財務系統實現對接;

   5.保險機構及工作人員私刻、偽造公司印章,省級以下分支機構行政用章、合同專用章未上收一級管理,印章使用未實行嚴格審批登記制度;

  6.客戶信息管理使用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不到位,存在客戶信息泄露風險。

分享到:0  時間:2013-07-18 來源:靈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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