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證保險發展多年,但對于保證保險的內涵、法律性質等相關問題仍然是各言其說,始終沒有一個官方的、統一的、法理性的闡釋說明,盡管2009年新修訂的《保險法》第95條做出了一大進步,但也僅僅限于籠統地將保證保險列入財產保險范圍之內,其他也再無任何與之相關的規定。因此,保證保險的立法現狀亟需改善。
關鍵詞:保證保險;立法現狀;立法完善
在我國,保證保險產生于20世紀80、90年代,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新生事物。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立法界、理論界、實務界對保證保險許多相關問題一直存在不同的認識。
因此,我國亟需對保證保險法律關系與相關法律制度進行立法性規范和完善。
一、我國保證保險的立法現狀
我國的保證保險立法最早出現于國務院于1983年9月1日頒布的《財產保險合同條例》之中,保證保險是作為與信用保險等其他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然而,由于當時只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一家保險公司經營該向保險業務,加之保證保險立法的缺失和保證保險經驗的缺乏,保證保險業務并沒有真正開展起來,而該條例也已于2001年10月被廢止。1985年4月1日施行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第21條第2款中將“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作為兩個獨立的險種提出來。1996年7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也將保證保險列入《保險管理暫行規定》所附的“主要險種名單”。我國2002年《保險法》并未對保證保險有相應規定,因此,我國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第95條第1款明確規定了保證保險屬于財產保險的一種。
由此看來,保證保險雖然一直都被我國立法界所承認,但長期以來由于保證保險法律文本的缺乏,一種良好的保證保險運行機制沒能夠有效地建立起來,保證保險走了不少彎路。
歸根結底,我國保證保險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保證保險業務開展的最大不利因素,因此,加快保證保險立法是我國保險業、立法界的當務之急。
二、我國保證保險的立法必要性與可行性
(一)保證保險立法的現實需求性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人民普遍的生活消費水平逐步提高,從而使得中國人傳統的消費理念逐漸轉變起來。人們對消費的觀念己不僅僅局限于普普通通的日常消費品上,而更多的人將樓房、汽車等這些大宗商品作為生活必需品。但普通老百姓的購買力始終是有限的,銀行則適時地推出了按揭貸款購房、購車等業務。這樣的話就可能達成一種“雙贏”的局面:一方面,老百姓能夠實現自己原先可能一輩子都實現不了的愿望,而另一方面,銀行也可以由此收取貸款利息,增加銀行利潤。不過,如果貸款人由于某種原因而無法及時還貸的話,那么銀行就要面臨貸款不能按時收回的巨大風險。所以,貸款銀行必須考慮發放貸款的高風險。而保險公司開發的保證保險業務正好對于開辦按揭貸款業務的銀行來說轉嫁了風險,提供了保障。因此,保險公司開辦保證保險業務對于我國實務實踐是迫切需求的。
但保證保險在我國實踐中的開展狀況卻是不甚理想。由于沒有具體的相關法律規范,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裁決往往會出現同一類型案件,不同法院判決的結果極為不同,這一狀況可能會導致法院的權威性、判決的公正性的降低,導致保證保險在我國的發展空間的不斷縮小。因此,我國實務實踐中對于保證保險立法的需求是必須的、迫切的、必須提上議事日程的。
(二)保證保險立法的立法補白性
即使我國實務實踐中迫切地需求保證保險的規范立法,但保證保險的立法工作在我國幾乎還處于空白的狀況。目前來看,從宏觀立法的角度來思考如何構建我國的保證保險法律制度的學者幾乎沒有,而更多的學者僅僅局限于保證保險的內涵、法律性質、法律適用等一些基本理論問題上的研究。這么看來,我國保證保險立法研究還不夠深入,這樣一種膚淺的、具體問題化的、缺乏法理性的、缺乏宏觀考量的研究也使得保證保險立法的進程緩慢前行。
雖然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中已將保證保險明確地列為了財產保險的一種,但有關保證保險的相關內容也就僅此一條,其他相關理論問題卻沒有任何說明。
保證保險立法上的空白直接導致實務實踐中保證保險的業務拓展舉步維艱。保證保險是一種特殊的、新型的財產保險,它的一些相關的特殊性內容必須在立法上做出明確的規定,這樣在產生相關合同糾紛的時候,法院才能夠有據可循、有法可依。實務實踐中產生的有關具體的保證保險矛盾糾紛,比如,保證保險的性質、適用法律問題、保險代位求償權、對投保人進行資信審查的義務主體等等,這些正是保證保險立法的嚴重缺失所導致的。2009年新修訂的《保險法》中僅僅那一條相關規定是無法滿足實務實踐的需求的。由此可見,保證保險在相關立法上的近乎空白的狀況與實務實踐上迫切的需求是格格不入的,必須盡快構建相關保證保險立法,建立健全保證保險法律制度才能徹底地解決這一頑疾。
(三)保證保險立法的社會功能性
首先,保證保險立法能夠體現出、發揮出保險的基本功能,即轉嫁風險、彌補損失。保險在本質上就是通過互助合作,共同承擔風險,使風險降到最低,確保長久的安全。保證保險正是財產保險的一種,當然具有轉嫁風險、彌補損失的基本功能。但保證保險標的具有較強的特殊性,因此,對于此特殊性、專業性必須由詳細的立法進行明確的、具體的、區別于一般保險的規定。保證保險業務只有相關法律做其保障才能更好地開展下去,更好地發揮其轉嫁風險、彌補損失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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