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發布。這份指導性意見提出,未經許可在網絡上傳播綜藝節目影像構成侵權的,可以根據情節酌定賠償五十萬元以上。
我國《著作權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法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焦彥表示,伴隨綜藝節目的發展,圍繞綜藝節目所產生的法律糾紛也逐步增加,北京法院受理的綜藝節目著作權案件也逐年遞增。為了鼓勵原創,促進我國電視產業甚至整個文化產業發展,加強對綜藝節目的知識產權保護,同時也是為了統一司法尺度,北京市高院在調研基礎之上對此類案件中集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制定了《解答》,共十一個條款。
根據《解答》,綜藝節目著作權網絡侵權案件的損害賠償,在適用酌定賠償時,可以考慮綜藝節目自身情況如類型、制作成本、收視率、許可使用費用或轉讓費用以及侵權行為的具體情況,如侵權時間,是否在節目熱播期內傳播、是否是實時轉播行為或者是否提供下載、侵權持續時間、侵權人使用節目的數量、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等。
據介紹,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調研發現,涉及綜藝節目網絡侵權案件的損害賠償在審判實踐中多是適用酌定賠償。為了指引和鼓勵當事人對賠償問題進行積極舉證,同時也為了能夠進一步規范酌定賠償中的自由裁量權,《解答》明確列舉了適用酌定賠償的考量因素。同時,為了加大保護力度,對于有證據證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明顯高于五十萬元的法定賠償數額的,可以酌定五十萬元以上的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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