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信訪工作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信訪工作辦法
(2005年5月26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5年第1號發布 根據2013年6月25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信訪工作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信訪工作,維護保險信訪秩序,保護保險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信訪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以及走訪等形式,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反映情況,提出與保險監管相關的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請求,依法應當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處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信訪人,是指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保險消費投訴處理適用《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保險違法違規行為舉報處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三條 保險信訪工作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各負其責的保險信訪工作格局,暢通信訪渠道,建立健全轉辦督查、排查調處、聯席會議等信訪工作機制,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負責人應當高度重視保險信訪工作,堅持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和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相關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體系。
第六條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改進保險監管工作有突出貢獻的,由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信訪工作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為全國保險信訪工作的管理部門,設立專門的信訪工作機構,配備專職信訪工作人員,負責對全國保險信訪工作進行指導、檢查、督辦和考核。
派出機構辦公室為轄區內保險信訪工作的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辦公室應當確定轄區內的保險信訪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八條 保險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保險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機關交辦、其他單位或者部門轉送的保險信訪事項;
(三)督促檢查保險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情況,對重要的保險信訪投訴進行核查或者參與核查;
(四)協調處理重大、緊急的保險信訪事項;
(五)指導和檢查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所轄單位的信訪工作;
(六)建立健全保險信訪工作制度,建立信訪檔案資料庫;
(七)開展調查研究,分析保險信訪工作情況,反映保險信訪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八)協助有關單位、部門處理與保險監管相關的信訪事項;
(九)協助宣傳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十)承辦其他有關保險的信訪工作事項。
第九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為保險信訪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設立專門的信訪接待場所,并對保險信訪工作人員進行保險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培訓。
第三章 信訪渠道
第十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傳真、信訪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等相關事項。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上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信訪事項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事項。
第十一條 派出機構應當建立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定期聽取信訪人反映情況,并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派出機構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
第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并完善保險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三條 信訪人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提出保險信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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