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址、聯系方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寫明被投訴單位、人員的名稱或者姓名、投訴請求、事實及理由,并附上相關證明材料。
采用口頭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保險信訪工作人員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址、聯系方式和請求、事實及理由。
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信訪人應當到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指定的接待場所辦理登記手續。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五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保險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辦公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圍堵、沖擊辦公場所,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威脅、侮辱、毆打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三)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四)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五)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六)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妨礙保險信訪工作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信訪人擾亂、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保險信訪秩序的,保險信訪工作人員可以勸阻、批評或者教育。信訪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保險信訪工作人員可以將其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保險監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的;
(二)對中國保監會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派出機構及其負責人的職務行為提出異議的;
(三)對全國性保險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異議,或者反映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建議,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由中國保監會處理的;
(四)中國保監會依法處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十九條 派出機構依法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轄區內保險監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的;
(二)對派出機構負責人以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異議的;
(三)對轄區內保險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異議,或者反映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建議,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由派出機構處理的;
(四)派出機構依法處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二十條 信訪人提出下列事項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予受理,但應當轉由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處理:
(一)反映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違紀問題,但不涉及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
(二)反映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內部管理問題的;
(三)對保險產品的解釋事項以及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經營狀況咨詢的;
(四)其他應當由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處理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信訪人提出下列事項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予受理,但應當轉由保險行業協會處理:
(一)咨詢保險行業協會會員單位基本情況和保險知識的;
(二)反映保險行業協會會員單位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問題的;
(三)反映保險從業人員的培訓、執業、流動和獎懲問題,可以由保險行業協會處理的;
(四)反映損害保險行業形象的問題,可以由保險行業協會處理的;
(五)涉及保險行業協會會員單位之間、會員單位與保險從業人員之間、保險業與其他行業之間關系,可以由保險行業協會處理的;
(六)其他可以由保險行業協會處理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對信訪人提出下列事項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有關單位提出:
(一)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由其他單位處理的;
(二)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三)有關國家機關已對信訪人反映的問題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
第二十三條 信訪事項由信訪工作機構統一受理。
第二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屬于受理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向信訪人出具受理憑證,并依照有關程序處理。信訪人的姓名、名稱或者住址不清的除外;
(二)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事項,應當書面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有關單位提出。相關書面信訪材料應當及時轉送有關單位或者退還信訪人;
(三)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事項,應當轉送有關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或者保險社會團體。接收單位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的要求報告受理情況和辦理結果。無法及時報告相關情況的,接收單位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書面說明原因;
(四)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事項,中國保監會應當轉送相關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轉送信訪材料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和辦理結果。不能按期辦結信訪事項的,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書面說明原因;
(五)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事項,派出機構應當轉送中國保監會。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轉送信訪材料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
第二十五條 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已由派出機構受理,信訪人在處理期限內向中國保監會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
信訪人在處理期限內針對已經受理的同一信訪事項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需要查證的,可以合并處理。信訪處理期限自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收到新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并書面告知信訪人。
版權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