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
(三)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解散、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銷許可證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及時交回許可證原件。
第五十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注銷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一)所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許可證被依法注銷;
(二)被所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撤銷;
(三)被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
(四)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被注銷許可證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交回許可證原件。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依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并根據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相關的電子文本。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報送的報表、報告和資料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簽字,并加蓋機構印章。
第六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業務檔案、會計賬簿、業務臺賬以及傭金收入的原始憑證等有關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六十二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將監管費交付到中國保監會指定賬戶。
第六十三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本公司的資產、負債、利潤等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相關審計報告。
中國保監會根據需要,可以要求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提交專項外部審計報告。
第六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六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機構設立、變更是否依法獲得批準或者履行報告義務;
(二)資本金是否真實、足額;
(三)保證金提取和動用是否符合規定;
(四)職業責任保險是否符合規定;
(五)業務經營是否合法;
(六)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七)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的報告、報表及資料是否及時、完整和真實;
(八)內控制度是否完善,執行是否有效;
(九)任用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符合規定;
(十)是否有效履行從業人員管理職責;
(十一)對外公告是否及時、真實;
(十二)計算機配置狀況和信息系統運行狀況是否良好。
第六十六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因下列原因接受中國保監會調查的,在被調查期間中國保監會有權責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涉嫌嚴重違反保險法律、行政法規;
(二)經營活動存在重大風險;
(三)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活動。
第六十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國保監會的現場檢查工作,不得拒絕、妨礙中國保監會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一)按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拖延、轉移或者藏匿;
(二)相關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及從業人員應當按要求到場說明情況,回答問題。
第六十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將其列為重點檢查對象:
(一)業務或者財務出現異動;
(二)不按時提交報告、報表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三)涉嫌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受到中國保監會行政處罰;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重點檢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可以在現場檢查中,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提供相關服務;委托上述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協議。
中國保監會應當將委托事項告知被檢查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
第七十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認為檢查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的,可以向中國保監會舉報或者投訴。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權對中國保監會的行政處理措施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或者未取得許可證,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或者申請其他行政許可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七十三條 被許可人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或者取得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撤銷,對被許可人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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