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變更組織形式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未經批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發生第十六條所列事項未按規定報告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從業資格的人員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一)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區域從事業務活動;
(二)超出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經營區域從事業務活動;
(三)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中介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
(四)未按規定管理、使用保險公司交付的各種單證、材料。
第七十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未經批準動用保證金;
(二)未按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未保持職業責任保險的有效性和連續性;
(三)未按規定設立專門賬簿記載業務收支情況。
第八十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未按規定制作、出示客戶告知書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利用執行保險代理業務之便牟取非法利益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一條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未按本規定報送或者保管有關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的,或者未按規定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
(二)拒絕、妨礙依法監督檢查。
第八十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
(二)未按規定在住所或者營業場所放置許可證;
(三)未按規定交回許可證;
(四)未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未按期申請延續許可證;
(五)未按規定管理業務檔案;
(六)未按規定使用獨立賬戶代收保險費;
(七)臨時負責人實際任期超過規定期限;
(八)未按規定進行公告;
(九)從代收保險費中坐扣代理傭金;
(十)代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第八十八條 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至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八十九條 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可以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第九十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從業人員,離職后被發現原工作期間違反保險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九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發現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涉嫌逃避繳納稅款、非法集資、傳銷、洗錢等,需要由其他機關管轄的,應當向其他機關舉報或者移送。
違反本規定,涉嫌構成犯罪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向司法機關舉報或者移送。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中介機構是指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第九十三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的外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適用本規定,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合伙制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設立和管理參照本規定,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九十四條 本規定要求提交的各種表格格式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九十五條 本規定中有關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九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4年12月1日頒布的《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4年第14號)同時廢止。
第九十七條 本規定施行前依法設立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繼續保留,不完全具備本規定條件的,具體適用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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