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七章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一百五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一百五十六條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有資金不少于人民幣二億元;
(二)具有證券登記、存管和結算服務所必須的場所和設施;
(三)主要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證券登記結算字樣。
第一百五十七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履行下列職能:
(一)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
(二)證券的存管和過戶;
(三)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
(四)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五)受發行人的委托派發證券權益;
(六)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一百五十八條 證券登記結算采取全國集中統一的運營方式。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章程、業務規則應當依法制定,并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一百五十九條 證券持有人持有的證券,在上市交易時,應當全部存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挪用客戶的證券。
第一百六十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有關資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結果,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登記資料。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
第一百六十一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證業務的正常進行:
(一)具有必備的服務設備和完善的數據安全保護措施;
(二)建立完善的業務、財務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系統。
第一百六十二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存管和結算的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和資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一百六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結算風險基金,用于墊付或者彌補因違約交收、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造成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損失。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結算參與人按照證券交易業務量的一定比例繳納。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籌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應當存入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實行專項管理。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風險基金賠償后,應當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一百六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解散,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一百六十六條 投資者委托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應當申請開立證券賬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以投資者本人的名義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投資者申請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法證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凈額結算服務時,應當要求結算參與人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足額交付證券和資金,并提供交收擔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用于交收的證券、資金和擔保物。
結算參與人未按時履行交收義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按照業務規則處理前款所述財產。
第一百六十八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業務規則收取的各類結算資金和證券,必須存放于專門的清算交收賬戶,只能按業務規則用于已成交的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強制執行。
版權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