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防范能力顯著提升。保險業資本補充機制逐步完善,資本實力明顯增強,償付能力整體充足,系統性風險得到有效防范。保險機構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進一步完善,全面覆蓋、全程管理、全員參與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有效建立,在防范風險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以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場行為監管為支柱的現代保險監管體系不斷完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體系進一步健全,市場退出機制基本建立,保險保障基金參與風險處置的重要作用充分發揮。保險業風險識別、防范和預警機制進一步完善,風險處置機制基本形成。
——社會公信力顯著增強。社會公眾對保險的認可度和滿意度顯著提高,保險業逐步成為受社會尊重和信賴的金融服務行業。保險信用體系初步建立,誠信文化體系和懲戒失信機制日益完善,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和保護制度進一步健全,形成科學有效的保險糾紛調處機制和權益保障機制,銷售誤導和理賠難等問題得到有效遏制,消費者利益得到有效保護。保險企業和從業人員誠信意識顯著增強,誠信理念貫穿到企業經營的各個環節,體現在從業人員的具體執業行為,誠信文化與企業文化深入融合,服務更加標準、更加規范、更加優質。
第二章 轉型升級 提高行業綜合競爭力
積極推進保險業由外延式發展向內涵式發展戰略轉型,大力推動保險市場主體結構、區域布局、業務結構優化升級,促進市場競爭從同質化向差異化轉變,充分發揮比較優勢,不斷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提升保險業綜合競爭力。
(三)鼓勵市場主體多樣化發展。堅持高標準和差異化原則,積極穩妥推進保險市場體系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國有資本、民營資本和境外資本投資保險公司,鼓勵資本多元化和股權多樣化。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規范上市。推動保險集團公司進一步完善內部治理,加強資源整合,依托保險主業,促進業務協同,提高運營透明度。鼓勵發展養老、健康、責任、汽車和農業等專業保險公司。探索發展信用保險專業機構。積極支持中小保險公司創新發展,形成各有優勢、各具特色的經營模式。鼓勵區域性保險公司健康發展,規范發展相互保險組織,試點設立自保公司,豐富市場主體組織形式。合理布局保險市場主體分支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集團、保險公司穩步開展金融綜合經營試點,強化創新服務和風險控制能力,通過與銀行業、證券業開展廣泛深入合作,提高綜合金融服務能力與水平。
(四)促進區域、城鄉市場協調發展。根據國家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和主體功能區戰略,在輻射功能強、服務范圍廣的特大城市建立國家或區域性保險中心,發揮區位優勢,建立機構聚集、產品研發、技術服務、人才培訓、后援支持等中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突出特色、控制風險的原則,推動保險改革試驗區建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勵在改革創新的重點領域先行先試,發揮試驗區示范帶動效應。根據城市和農村市場不同特點,實施差異化的產品和經營策略,加大對農村市場的資源投入力度,完善與農村市場相適應的服務體系。支持中西部和東北地區保險市場加快發展。支持東部地區保險市場在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結構和自主創新方面率先發展,支持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和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探索建立新型保險交易市場。加大對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區保險業發展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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