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參與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創新。繼續通過市場運作、政策引導、政府推動的方式,加快發展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環境污染責任、公眾安全責任、安全生產責任、校園方責任、旅行社責任、產品質量責任、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等責任保險,輔助政府創新公共服務方式。積極發展醫療執業保險,促進建立和諧醫患關系。進一步完善交強險制度,協調改善交強險外部經營環境。進一步完善和發揮車險聯合信息平臺的作用,充分利用差別費率和價格杠桿,促進平安交通建設。創新社會治安保險,參與構建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研究推動國家政策支持的巨災保險體系建設,建立自然災害風險分散轉移和補償救助機制。
第四章 科學監管 切實增強風險防范能力
充分發揮保險機構風險防范的主體作用和保險監管的主導作用,夯實微觀審慎監管基礎,構建宏觀審慎監管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統性風險防范體系,著力防范重點領域風險,確保市場健康穩定安全發展。
(十三)建立保險機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保險機構牢固樹立穩健經營理念,構建全面覆蓋、全程管理和全員參與的風險管理體系,強化落實保險機構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風險的管控責任,切實提高單家保險機構的穩健性。應用現代風險管理技術,建立保險風險監測指標體系,開展動態風險監測,形成完善的企業內部風險識別、預警、監測、評估和處置的機制。完善內控制度、標準與流程,定期開展內控評估,加強內控監督,提高內控水平,增強內控執行力,有效防范內部風險。加強保險集團公司內部風險隔離機制建設,規范各種形式的內部交易,防止風險高度聚集和相互傳遞。
(十四)切實增強保險監管約束力和有效性。繼續強化以公司治理和內控為基礎、以償付能力為核心、以現場檢查為重要手段、以資金運用監管為關鍵環節、以保險保障基金為屏障的“五道防線”。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有益經驗,堅持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并重的原則,在進一步完善微觀審慎監管的同時,建立宏觀審慎保險監管框架,研究運用宏觀審慎監管工具,構建系統性風險防范體系。逐步健全符合中國國情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強化資本補充和約束機制,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標準,逐步推行與國際接軌的風險資本制度;健全以風險為導向的分類監管制度,形成上下聯動的分類監管體系。大力提高公司落實治理監管制度的執行力,不斷強化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監督,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監管制度和標準,增強公司治理監管的操作性和有效性。加大保險市場秩序整頓規范力度,統一行政執法行為標準,完善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機制,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嚴懲商業賄賂行為,配合有關部門打擊以保險為名的洗錢、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強化落實案件責任追究制度。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防范投資風險。強化對保險集團公司綜合經營風險隔離制度執行的監督,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內部交易;推進并表監管,加強與其他金融監管部門的協調合作,有效防范監管套利風險。強化信息披露監管,提高公司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管的透明度,進一步增強市場約束。順應保險創新發展需要,不斷探索行之有效的監管方式和手段。
(十五)建立健全有效的風險防范化解機制。加強對宏觀形勢研判和風險識別預警,完善風險監測和報告制度,重點防范償付能力不足風險、保險投資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壽險退保風險,提高防范風險的預見性。根據不同風險類別,科學制定持續恢復和風險處置方案,有針對性地采取限制、整頓、接管、撤銷、關閉和破產等相關措施,確保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維護保險市場穩定。規范保險公司重組、并購等行為,建立健全規范有序的業務轉讓實施程序。科學界定市場退出的條件和標準,實行穩妥的市場退出方式。通過實施市場退出機制,實現優勝劣汰,促進市場優化組合,提高市場配置資源效率。建立健全保險保障基金救助和融資機制,提高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效率,不斷積累和擴大保險保障基金規模,進一步增強行業抵御風險的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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