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進一步拓寬對外開放的領域。積極參與世貿組織新一輪服務貿易談判,堅持逐步開放和對等開放原則,更加注重引進先進的管理技術和高素質專業人才,促進保險市場由廣度開放向深度開放過渡。繼續鼓勵外資保險公司向中西部地區發展,加大對農村保險市場的服務力度。
(二十八)鼓勵具備條件的保險企業“走出去”。借鑒外資公司在公司治理、風險防范、創新能力等方面的優勢和經驗,增強國別風險、項目風險的判斷和控制能力,積極培育一批管理國際化、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保險機構。鼓勵具備條件的保險公司開拓國際市場,服務國家“走出去”總體戰略。
(二十九)進一步加強國際保險監管合作。完善針對跨國金融保險集團的跨境危機管理和解決機制。加強與境外特別是發達國家和地區保險監管機構的合作,建立和發展雙邊、多邊監管合作關系,加強境內外保險監管協調,強化對國內保險公司境外機構的監管,防范風險跨市場跨境傳遞。積極參加國際保險監管規則的修改和制定,在重大事務和戰略性問題上發揮建設性作用。
第九章 人才興業 建設高素質人才隊伍
牢固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理念,堅持德才兼備,全面實施人才興業戰略,建設適應保險業發展的管理人才隊伍、技術人才隊伍、營銷人才隊伍和監管人才隊伍,夯實保險業科學發展的人才基礎,實現人與事業和諧發展。
(三十)建立高素質的保險業人才隊伍。努力造就一批具有國際水準、富有改革創新精神的高層次人才和行業領軍人才;培養一批能力強、業務精的專家型監管人才,建立完善保險監管重點人才庫;適應保險業快速發展的需要,切實加大對風險管理、精算、財務、核保核賠、資產管理等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力度。堅持培養與引進相結合,擴大選人用人視野,促進高層次人才向保險業聚集。改革人才選拔使用方式,促進形成有利于保險人才脫穎而出、人崗相適、用當其時、人盡其才的選人用人機制。加強保險人才流動的政策引導,暢通人才流動渠道,形成合理規范的保險人才流動秩序。堅持黨管人才,建立組織選拔、市場配置和依法管理的國有保險公司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制度。
(三十一)建立符合國情和行業實際的激勵約束機制。堅持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相結合,注重增強優秀人才的成就感和榮譽感,建立市場機制調節、企業自主分配、職工民主參與、政府監控指導的行業薪酬福利制度,健全從業人員收入正常合理的增長機制,完善兼顧公平與效率、適應國情和行業實際、貢獻與薪酬匹配的激勵約束機制。以合規和業績為導向,綜合運用績效考核、責任審計等多種方式,根據各類人才的工作性質、崗位特點以及所承擔的職責,合理確定考核指標,健全和完善分層分類、科學公正的績效管理和獎懲問責制度,加強對經營管理者履職情況的考核約束。
(三十二)健全適應人才成長需要的教育培訓與資格認證體系。堅持“大教育、大培訓”的基本方針,對人才培養進行長遠統籌規劃,整合培訓資源,豐富培訓手段,構建廣覆蓋、多層次、具有保險業特色的終身教育培訓與資格認證體系。加強培訓基礎設施建設,鼓勵保險企業與各類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建立長效合作機制,打造行業人才培訓基地。分類建立人才培訓檔案,提高培訓針對性。加強各類資格認證和等級認證考試的統一管理,根據保險業不同專業技能需求,依法合理設置職業資格,完善相應的考試和評定體系,逐步建立核保、核賠、風險管理、資產管理等職業資格考試及認證管理制度。完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制度,加強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培訓,規范相關測評體系。
第十章 優化環境 營造科學發展良好氛圍
夯實法律法規基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強輿論宣傳和保險知識普及,發揮社團組織作用,為保險業科學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和社會環境。
(三十三)繼續加強保險法制建設。不斷完善以《保險法》為核心,保險行政法規和規章為主干,規范性文件為補充的多層次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加快推進農業保險立法工作,明確農業保險定位、經營原則、監管機制、再保險保障和財稅支持政策。完善責任保險相關法律制度,推動將保險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重要風險管理手段納入相關領域立法。加強相互制保險公司立法研究,制定自保公司規則。建立健全風險處置制度,完善破產清算和保障基金制度。積極參與金融綜合經營立法。推動制定《保險法》司法解釋,推動出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法律適用規則,進一步完善保險糾紛案件快速處理規則。
(三十四)推動完善支持政策。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地方政府的協調與合作,進一步研究支持保險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對農業保險、科技保險、責任保險、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力度。積極推動建立由國家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制度。推動研究實施個人養老保險遞延納稅試點辦法,逐步建立適合國情的養老保險支持政策。推動研究保險資金投資養老產業、參與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等稅收支持政策。研究制定支持中小型保險公司、專業保險公司,以及創新型保險業務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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