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以下簡稱《規劃綱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和《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編制,主要明確我國保險業“十二五”期間(2011-2015年)的發展方向、重點任務和政策措施,是保險業實現科學發展的藍圖,是未來五年全行業的行動綱領,是保險監管機構引導保險市場行為、履行監管職責的重要依據。
序言
“十一五”時期是我國保險業發展歷史上不平凡的五年。五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保險業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在全球保險業總體增長放緩的背景下,保持了持續健康較快發展的良好勢頭,行業面貌發生了歷史性的新變化。
——發展理念不斷更新。突破“就保險論保險”的思維局限,行業觀念發生深刻轉變,“想全局、干本行,干好本行、服務全局”,以思想理念的創新推動保險實踐發展,拓寬了行業發展的視野和空間。
——市場體系更加健全。形成了綜合性、專業性、區域性和集團化發展齊頭并進,原保險、再保險、保險中介和保險資產管理協調發展的現代市場體系,管理扁平化和功能專業化的新型保險機構大量涌現,進一步拓寬了保險服務的覆蓋面,提高了保險的服務功能和經營水平。
——保險服務功能進一步發揮。積極探索推廣多形式、多渠道農業保險,積極開拓參與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新途徑,全力以赴參與南方雨雪冰凍災害、汶川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處置,保險投資的領域和影響不斷擴大,保險業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作用日益增強。
——現代企業制度逐步建立。保險公司治理改革深入推進,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不斷加強,信息技術等現代科技手段在保險經營管理中的作用越來越大,保險公司的決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明顯提高。
——保險制度建設全面加強。國務院發布了《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保險法》完成了第二次修訂,交強險法定保險制度建立并全面實施,出臺了一系列促進保險業規范發展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保險業發展的制度基礎進一步夯實。
——保險監管不斷完善。基本建立了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場行為三支柱監管框架,監管的規范化、信息化水平顯著提升,監管的科學性、有效性得到進一步加強,發現、識別、防范和控制保險業系統風險的能力明顯提高,及時、有效地化解和處置了一些公司和領域的潛在風險隱患;監管國際交流與合作不斷加強,成功舉辦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第十三屆年會,發起建立亞洲保險監管合作機制,逐步成為國際保險監管規則制定的重要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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